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25民初506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安,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师宾,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冠县。
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昌润路柳泉花园临街楼1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方,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起、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安、被告**起、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订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份,二被告许诺为原告办理环评,二被告向原告索要70000元订金,但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未能办理环评手续,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索要的费用,被告**起返还20000元后,二被告拒不返还剩余5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起辩称:我是一个中介公司,公司名称是山东冠县冠宇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我这个公司没有环评资质,只能找有资质的单位合作,我都是以个人的名义介绍的,我公司专门介绍环评手续业务,我和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业务合作伙伴,共收了原告7万元,给了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5万元,另外2万元已退还给原告。
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并不认识,无任何经济往来,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给付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钱款,并未与原告签定过任何环评服务合同,根据举证规则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起无任何经济往来,也从来没有收到过该案的任何钱款,原告列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起经营山东冠县冠宇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环评资质,被告**起专门介绍环评手续业务,与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业务合作伙伴。被告**起介绍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经营的公司作环评,被告**起收取原告订金70000元。后被告未能给原告作出环评手续。被告**起已返还原告订金20000元。另外50000元订金,被告**起称已交付给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被告**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因返还订金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附卷以证。
本院认为:被告**起收取原告环评订金,应向原告方提供环评手续,被告**起未能向原告提供环评手续,收取的原告环评订金,应予以退还给原告。被告**起称涉案订金已支付给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起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订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和宪德
人民陪审员  马雪莹
人民陪审员  吴朝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郭振吉
书记员徐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