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起与某某、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4203号
原告:**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国,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柳泉花园小区临街楼**楼**。
法定代表人:吕华,总经理。
原告**起与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本案涉及法律关系为技术服务合同为由,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临清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霍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