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昌润路柳泉花园临街楼1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吕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审被告:闫明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上诉人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明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50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从始至终未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有经济往来,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技术服务合同,也未收到过被上诉人的钱款,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其向谁支付应承担举证责任。总之,上诉人与其他二者并未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内容认为是实体审理阶段审查的内容,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为适用法律错误。因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涉及到上诉人法律关系立案层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与上诉人有关。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许诺为其办理环评,并支付了70000元订金,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其办理环评手续,上诉人要求返还订金,原审被告返还20000元后,剩余订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拒不返还,故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闫明起住所地在山东省冠县,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有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属实体审理阶段审理的内容,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处理的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杨绍辉
审 判 员 宋传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邢 娟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