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莘县育睿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480号 原告:莘县育睿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莘州街道莘州产业园**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临街楼1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城街道辛闸村82号,身份证号码:3715021989********。 原告莘县育睿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份原告公司因企业需要做环境评测报告需要,需要找专业的公司进行去做,后找到被告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商议双方于2020年7月1日签订“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具体评定项目“1.可行性研究报告;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验收监测报告。”事项和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了详细的付款接点。原告依约分二次给付被告150000元整,汇至被告***(被告公司股东)名下。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出具相应的资质报告,原告去被告公司催交、沟通,均未果,后打电话不接电话,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 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已指定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