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867号
原告:合肥巨隆烟道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大坝组。
经营者:储修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
原告合肥巨隆烟道厂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合肥巨隆烟道厂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肥巨隆烟道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巨隆烟道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巨隆烟道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