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125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富尔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玉河街康乐巷165号楼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580548-1。
法定代表人:何树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杏里路,组织机构代码68587304-9。
法定代表人:陆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富尔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9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苏0282破1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宣告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对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宜周商初字第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