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70号
原告:***,女,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林、程起龙,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5688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戴敏君。
原告***与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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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谢 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