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283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敏君。
委托代理人:蒋晓晴,江苏红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然。
本院执行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伦市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兴隆大家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1283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给付货款444944.6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有在先的抵押权,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伦兴隆大家庭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数额为444944.67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1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张 威
审判员  佟 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