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10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叶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阳原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应赔偿红豆公司1116426元、支付代垫费用213926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636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红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26.86元,其中开具本案执行费500元,余款39526.8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红豆公司进行发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河北省阳原县××路××道××小区××号楼××单元××号××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对上述两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执行期间,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另有位于河北省阳原县××路××市场××栋××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网络询价系统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网络询价,并已将网络询价报告向申请执行人红豆公司及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因司法拍卖程序需对不动产现状进行详细调查,但目前正值疫情期间,暂不便前往不动产所在地,故对上述不动产暂无法处置。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信息。
经向保险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系他人,故本院无法对上述保险合同进行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北省阳原县××镇××村××号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反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119746.31元执行到位39526.86元,执行费13597元已收取50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红豆公司并征求其意见,红豆公司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红豆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涉不动产已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红豆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华 伟
审判员  吕全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