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798某某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798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林、程起龙,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戴敏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276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628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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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吕纯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汤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