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798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林、程起龙,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戴敏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276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628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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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吕纯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汤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