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04民初70号
原告***,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
审判员 王璟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