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5民初290号
原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叶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晴、向星晖,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丛森,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晴、向星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丛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金博大店)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品2420件或者赔偿货品损失355976元(按货品吊牌价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费用9208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业款6382元;5、判令被告支付金博大店自2019年8月27日起停止营业的违约金79294元(按停止营业前3个月的日均销售计算);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侵害货品所有权违约金50万元;7、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红豆公司撤回主张第四项诉讼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53743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红豆公司与**签订了店铺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大街金博大商场2楼的《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由红豆公司提供货品,**提供经营场地,**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现因店铺停止营业,**无故扣留红豆公司货品,该行为已属于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显失公平,按照该合同之约定,红豆公司是零投资、零支出、零风险,并在签订合同当天要求**出具在经营期间不准提出保底经营的承诺;红豆公司供应的产品系积压多年的服装,同一种服装在登封市的销售价格与郑州市的销售价格不一致,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红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本案应当终止民事审理,裁定移交公安处理。
红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委托书、承诺书、协议、合同解除通知函、EMS单号、EMS签收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出警视频、出警视频笔录、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物流)签收记录、提货记录、京东物流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员工工资发放记录、员工职位申请表以及红豆公司IPOS操作系统数据、Hodo男装加盟商效益结算通知单,**对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委托书、承诺书、协议、合同解除通知函、EMS单号、EMS签收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出警视频、出警视频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异议及不予质证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1.京东物流签收记录、提货记录、京东物流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因情况说明及授权委托书中加盖了京东物流的公章,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提货记录与亓俊霞签字的签收记录互相印证,且提货记录中有京东物流员工胡向来的签字,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2.员工工资发放记录、员工职位申请表,因该组证据为原件,故本院予以认定。3.红豆公司IPOS操作系统数据,因该系统导出的数据与提货凭证、签收凭证相印证,且经现场演示,红豆公司无法修改其中内容,故本院对该系统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4.Hodo男装加盟商效益结算通知单,因该结算通知单中有**的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围绕其抗辩意见提供了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照片,因红豆公司对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红豆公司存在异议的照片,本院作如下认定:因照片中的部分货号不清,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现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8日,红豆公司与**签订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红豆公司授权**在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大街金博大商场二楼销售红豆公司提供的红豆男装品牌产品。**接受红豆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并委托红豆公司对门店以红豆公司自有品牌专卖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双方每月根据实际销售额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合作方式。合同约定**应向红豆公司支付保证金50万元,但鉴于双方之前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项下的保证金直接转至本合同项下作为保证金。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合同约定经营分成的分配方式为**按实际销售额的40%享受经营分成,红豆公司按实际销售额的60%享受经营分成。具体由**负责收银,**应要求其门店人员将门店每日的实际销售额(以收银记录为准)于次日12:00之前汇入红豆公司指定账户。根据售后结算原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方式为双方每月进行对账,经对账无误,且收到**签署的《Hodo红豆男装加盟商效益结算通知单》后,红豆公司在扣除**应承担的门店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员工资及提成、水电费、辅料费、促销费、活动赠品、运费、撬边费等费用)后,将最终每月的经营收益汇至**指定账户。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红豆公司对其门店进行统一管理,**应服从并配合统一管理,具体委托管理的内容有:统一品牌形象、统一门店装饰装修、统一商品管理、统一物流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人员招聘、统一店员培训、统一运营管理、统一会员服务。其中统一商品管理、统一物流配送约定:**委托红豆公司对其门店进行统一的商品企划,并根据红豆公司的调配标准对门店货品实行统一配送,门店所有由红豆公司提供的货品必须服从红豆公司的正常调拨,门店销售的全部货品及其他由红豆公司出资提供的物资的所有权归红豆公司。**同意指定门店人员负责接收由红豆公司发往门店的所有货品、辅料等物资并签署物流签收单等单据,对于门店货品、辅料的调拨或退货由店长负责办理相关物流手续。其中统一运营管理约定:红豆公司享有定期全面盘点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货品的权利,如果发现货品短少。**应按短少货品的零售价全额赔偿。**同意前述费用由红豆公司不经**同意在**的保证金和经营收益中直接扣除。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门店处于非正常经营、半停业、停业时,红豆公司有权按照事件发生前三个月的日平均销售额*受影响天数的标准要求**进行赔偿,**的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红豆公司损失的,红豆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涉及纠纷、无法正常经营达15天的,或出现对红豆公司货品有隐匿、转移等侵犯红豆公司货品所有权行为的,红豆公司有权停止发货,单方解除合同并取消对**的经营授权,并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且**应承担与保证金相等数额的违约金。2018年8月8日,**签订承诺书,承诺关于上述合作经营合同,其不会以任何形式对红豆公司提出有关保底的申请或主张,即在合作经营合同经营期限内,由**本人自负门店经营盈亏,门店经营的所有风险及损失由其承担。同日,**向红豆公司签订委托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委托红豆公司对前述红豆门店进行装修,**向红豆公司支付装修预付款10万元,并同意按照实际决算价格进行多退少补。同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因其自身经济状况原因,向红豆公司申请缓交主合同约定的货品保证金,红豆公司同意给付**缓交保证金优惠政策。
合同期间内,因红豆男装门店所在的金博大商场倒闭,案涉红豆男装门店亦停止经营。2019年11月15日,红豆公司向**发送关于《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之解除通知函,载明:红豆公司已就**锁门扣货、停止营业的情况,多次向**发送了通知函,要求**及时纠正违约行为,但**截至本解除通知函发出之日仍未予以纠正。鉴于上述情形,红豆公司现函告如下事宜:1.合同一、合同二于2019年11月15日提前解除;2.**应在2019年11月20日前退还红豆公司所有货品8717件,如逾期不退,红豆公司有权要求**承担货品损失合计2198680元;……2019年11月18日,**签收了上述解除函。
截止起诉前,根据红豆公司IPOS操作系统数据显示:**处尚有红豆公司通过京东物流发送的货品2420件,按照上述货品吊牌金额计算为355976元。2019年5月,**在红豆公司出具的HODO男装加盟商效益结算通知单中签字,确认截至2019年4月30日,**应给付红豆公司员工工资、辅料费、赠品费等各项费用5374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红豆公司与**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根据该合同之约定,如**在经营过程中无法正常经营达15天的,红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现**经营的红豆男装专卖店停业数月,红豆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发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法有据。因**于2019年11月18日签收了该解除函,故2019年11月18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红豆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处尚有红豆公司通过京东物流发送的货品2420件,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理应返还上述货品。如**不能返还,则应按照上述货品吊牌金额赔偿红豆公司损失355976元。至于红豆公司主张的代垫费用,因红豆公司提供了**签字确认的效益结算通知单,虽**对此不发表质证意见,且经本院释明后**仍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该通知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现本院根据该通知单认定**尚结欠红豆公司代垫费用53743元。至于红豆公司主张的两项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势必影响到红豆公司因该合同而能获得利润,故**违约,将对红豆公司的经营收益产生影响。但红豆公司主张两项违约金,明显畸高。本院现根据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其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应承担违约金79294元。至于**辩称案涉合同涉嫌欺诈应移送公安处理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Hodo红豆男装合作经营合同》(金博大店)于2019年11月18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品2420件(具体明细详见本判决书所附明细),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货品损失355976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费用53743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9294元;
五、驳回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9080元,由红豆公司负担9252元,由**负担9828元(红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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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 妍
人民陪审员 钱荣源
人民陪审员 戴丽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洪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