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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564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38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猛,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不当得利共计16643元及利息支付3000元;2.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2日,***公司聘用***为兼职员工,***公司要给***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因为是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所以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正职公司缴纳并作出书面声明。***公司将应交保险金额每月作账500元跟工资一起支付给***本人,自2018年11月到2021年10月,***公司己累计向***发放补助费用共计16643元。2022年2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68277.8元,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支持赔偿7557.54元。2022年7月***再次违背诚信原则向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投诉***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2022年7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公司下发《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公司补缴***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交纳部分,***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一次性为***缴纳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的社保总额54502.2元。事后,***公司向***追索从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同工资一同发放给***个人的社保补助费(共计19643元)遭拒。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公司已经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公司发放给其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内容为***公司每月发放给***的工资中是否包含***公司主张的500元不缴纳社会保险补助费,该争议涉及***劳动报酬的构成,应属于劳动争议。***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系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且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