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桐民初字第1107号
原告:操太晓。
委托代理人:***。
被告:桐庐武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操太晓诉被告桐庐武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操太晓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