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武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桐庐武盛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桐民初字第11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桐庐武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诉被告桐庐武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