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福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福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902民初5277号
原告酒泉市福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福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某,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应商品,被告应当及时支付价款,未及时、足额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欠款部分的20%计算为宜。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手续,如前后经手人与最后买受人达成一致意见,可直接办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须由最后买受人主张权利。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酒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系法人企业与企业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法人企业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2015年4月21日,双方签订《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抵顶房屋6套,房产总价款3292608.6元。该房产是建鑫公司抵顶给被告,被告又抵顶给原告,用以清偿欠付的商砼款,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原告,被告出具协助办理房产手续的证明,提供给房产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其中,房屋春润苑小区12号楼1-11-1号抵顶债务3292608.6元,原告出售给案外人陈某居住,至今没有完成过户。
一、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福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价款商砼款22681.4元; 二、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福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536.28元(22681.4元×20%);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二项合计27217.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天和
书记员 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