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3民初3086号之一
原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其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A区3号楼2204号,该地址隶属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93元,退还原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学亮 人民陪审员  崔同燕 人民陪审员  张田甜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