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阳龙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17202号民事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233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对本案中止执行,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2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月高

执行员  陈标科

执行员  陈旭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