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执保8号
申请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75926610B。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拉萨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幸福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3MA6T17KKX4。
法定代表人:吴步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拉萨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0,919,1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0,919,162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30,919,1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拉萨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0,919,16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拉巴旺堆
审 判 员 普 琼
审 判 员 杨 志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友 刚
书 记 员 次仁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