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玉门国翔水电有限公司、甘肃同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民辖终5号
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1民初2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定性错误,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请求移送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案涉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线路设计、变电站T接施工、光纤熔接、架设线路等,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297379,0)?)》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297379,33)?)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玉门国翔水电有限公司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及《花海总干渠水电站35KV送出线路整改施工及并网验收工程合同》虽约定了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297379,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297379,170)?)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javascript:SLC(297379,171)?)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元江 审判员 丁丽华 审判员 王振生
书记员 李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