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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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财保1号之二
申请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青财保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7026976578294012账号的存款,价值总额不超过6978108.68元。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青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集团股份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了(2021)青财保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存款6978108.68元。后该案经依法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青民初1号民事调解,调解书调解确认内容第二项载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股份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和解款项480万元。******集团股份公司在足额收到上述和解款项480万元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如******集团股份公司逾期不申请解除,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集团股份公司同意解除保全。”第一,******集团股份公司收到和解款项480万元后,并未在三日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调解书确认的内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的规定。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7026976578294012账号存款6978108.68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钟恩
审判员罗江丽
审判员康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云竹
书记员要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