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0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兆星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段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景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栋,男,汉族,1958年11月10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西峰区长庆南路后官寨乡政府家属院*号院。
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金厦科教苑6#楼113、114号商铺(面积290.79㎡)抵顶借款290.79万元(1万元/㎡);(2)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其所有的甘M389**号普桑轿车抵顶借款50000元;(3)剩余的欠款被执行人必须在近期内继续自动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甘1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甘1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文金坤
审判员 黄晓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席柯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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