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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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02民初3192号
原告:**,住静宁县。
被告: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张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部经理。
被告:**。
第三人:曹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4元,减半收取7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慧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贾如意
书记员高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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