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诉被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021民初第463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广场西侧甘肃银行**。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颜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