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02民初49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千红。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
被告:***。
被告:***。
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渊。
被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文炳。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玉龙。
原告***诉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其需要重新核算账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780元。
审判长 郑亚妮人民陪审员刘惠珍人民陪审员李晓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