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兆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云杉
审判员 杨红刚
审判员 宫在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瑞丽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