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折某。
再审申请人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甘080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存在明显错误。涉案工程面积认定与结算面积相差1148.15㎡,导致多付工程款1561484元。第二,原审法院对下欠工程款数额认定的计算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计算明显错误且超出诉请裁判。申请人尚余工程款1537117.53元,其中既包含代扣应缴税费,也包含质保金,但原审法院将该两项费用重复计算。原审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利息及退还质保金,但原审法院超出诉请,对税金部分径行裁判,于法无据。第三,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违约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第四,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送达程序违法。综上,(2019)甘080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曾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21年5月25日撤回再审申请。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8民申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现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且无法定除外情形,同时,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安兴强
审判员  张雅婷
审判员  贾如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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