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水***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