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4203号
原告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G787K。
法定代表人孙益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130145X0。
法定代表人钱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文操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