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民终4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望府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Q12H87D。
法定代表人:**。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130145XO。
法定代表人:钱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进,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常州市天宁区。
上诉人**、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龙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首先,虽然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蔡文彬违规收取1万元,但在上诉人发现之前己经退款,后进行批评教育并解除劳动关系。另外,蔡文彬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但违规操作并不等同于贪污受贿,贪污受贿为刑事犯罪,严重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上诉人不应为莫须有的罪名承担后果。其次,***在明知1万元退回的前提下仍在网上断章取义,编造事实,抹黑市场管理人员,更指名道姓污蔑公司领导作为天宁区政府官员贪污受贿。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社会大众的言论有容忍义务,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公营市场,确实应收到大众舆论监督,而此种监督并不意味着对莫须有的事实进行容忍,且***在明知调查结果的前提下,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择手段,发帖数量之多己经远远超过普通公民的朴素法律认知,属于故意为之,并非判决书中所称的无心之失。其次,化龙公司虽然对帖子内容进行了隐名处理,实际上并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但因***一直在网帖跟帖,其仍可在跟帖中将编造的事实进行传播,并在跟帖中将所屏蔽的上诉人的信息和公司管理人员的信息进行透露和抹黑。二、本案法律适用错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侵权自然法》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审查网络用户的所有发布信息,不可能发现网络用户所有的网络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化龙公司坚称不用通过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仅仅通过屏蔽即可消除影响,该行为大大放任了***的侵权行为,对上诉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就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综上所述,***主观上是侵权故意,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化龙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黄兴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龙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对两原告的侵权行为,删除其在“化龙巷论坛―龙城茶座”版块发布的标题分别为《常州龙景菜场管理人员,向寻求摊位的经营户收取贿赂,利用租赁合同中的文字陷阱来取缔老经营户》、《龙景农贸市场受贿赂工作人员,收买之前寻求摊位人员!!》、《天宁区永宁北路的龙景农贸市场管理员贪污受贿,请相关部门重视》、《致景瑞望府、阳光龙庭、永宁雅苑周边居民的一封信,借此警示住在菜场周边的居住民》、《龙景农贸市场管理人员的贪污受贿最新消息:这说法不知是义气还是受威胁了》、《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的黑幕,市场管理人员严重贪污受贿,但没有处置》、《龙景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严重贪污受贿,市场管理员暂时停职,但并没有接受处置》、《龙景农贸市场黑幕,特殊产品摊位被内定,而且招的商贩是“老经营户”》的网帖;二、被告在“化龙巷论坛―龙城茶座”版块向原告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和原告审核确定,连续置顶30日,且不得设置回复);三、被告赔偿两原告名誉损失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份,“化龙巷论坛―龙城茶座”版块用户名为“人来梦来”的用户先后发布了标题为《常州龙景菜场管理人员,向寻求摊位的经营户收取贿赂,利用租赁合同中的文字陷阱来取缔老经营户》、《龙景农贸市场受贿赂工作人员,收买之前寻求摊位人员!!》、《天宁区永宁北路的龙景农贸市场管理员贪污受贿,请相关部门重视》、《龙景农贸市场管理人员的贪污受贿最新消息:这说法不知是义气还是受威胁了》的网帖,用户名为“雨巷里”的用户发布了《致景瑞望府、阳光龙庭、永宁雅苑周边居民的一封信,借此警示住在菜场周边的居住民》的网帖。2019年7月份,“化龙巷论坛―龙城茶座”版块用户名为“人来梦来”的用户又陆续发布《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的黑幕,市场管理人员严重贪污受贿,但没有处置》、《龙景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严重贪污受贿,市场管理员暂时停职,但并没有接受处置》、《龙景农贸市场黑幕,特殊产品摊位被内定,而且招的商贩是“老经营户”》的网帖。网帖中存在“常州龙景菜场管理人员,向寻求摊位的经营户收取贿赂,利用租赁合同中的文字陷阱来取缔老经营户,然后让贿赂他们的人进入菜场经营”、“……龙景农贸市场的摊位费是一部分,保障费是一部分,这种保障费是菜场管理人员负责收的,而且收的比较隐秘……”、“……蔡**只是市场内部职位最低的,他是听指挥收取贿赂,具体是谁他不肯说,他不愿说出同事和领导的行为”“被市场上下级管理人员内定给其他人,不公开招标,剩下的摊位公开招标”、“……这其中种种猫腻,充分说明龙景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与法人王*,背地里进行的肮脏交易……”等表述。现原告认为,上述网帖内容严重失实,多处引用涉及原告的恶意诽谤攻击之词,造成原告名誉、商誉严重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被告化龙公司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函后,主要对案涉帖子进行了隐名处理,并未彻底进行屏蔽或删除。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工作人员蔡文彬确实存在违规收取1万元的情况,事后进行批评教育,并解除了劳动关系,1万元作了退回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帖文、蔡文彬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批评教育工作记录、辞职申请及情况说明、通知函、快递单及物流信息、租赁协议、电话记录及接警证明、***与**的谈话笔录、政风热线的节目报道、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提供的录音、聊天记录、政风热线报道与市场招租公告截图、电话记录、租赁合同等以及到庭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龙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企业和个人,相关业务因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有义务接受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大众的言论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第二,被告***的网帖内容并非完全无中生有,有一定的客观事实。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工作人员蔡文彬确实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第三,案涉帖文措辞不够准确不能成为原告主张侵权的理由。因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只能基于其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及朴素情感对相关事实进行描述,不能苛求其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熟知法律规定,按法律要求进行精准表述。换句话说,案涉网帖即使存在措辞不够精准的情形,对于***而言,也顶多属于无心之失;第四,被告化龙公司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函后,已进行了相应的隐名处理,该处理方式无明显不妥之处,无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网络运营公司一定要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帖文进行彻底屏蔽或删除。
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在本案中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两原告自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上诉人认可其工作人员蔡文彬确实存在违规收取1万元的情况,也自认其有部分摊位用于引进名特优产品未进行公开招租,***发布的贴文内容基本与前述事实一致,部分内容是***基于前述事实表达看法评价,虽然有些用词过激、显属不当,但不足以据此认定***侮辱、诽谤上诉人的名誉权,不构成侵权,相应地化龙公司亦不构成侵犯上诉人名誉权,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龙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耿华东
审判员  龙孝云
审判员  熊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