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1民初3146号
原告:新北区河海极跑汽车贴膜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YP2Y08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街道河海中路****楼**。
经营者:赵满义,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v>
委托代理人:史红月,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一文,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新**。
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130145X0,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v>
法定代表人:钱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宣巧巧,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北区河海极跑汽车贴膜服务部(以下简称极跑服务部)诉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龙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明,人民陪审员高惠娟、金亚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北区河海极跑汽车帖膜服务部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红月、孙一文,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杰、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光明、宣巧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极跑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在化××××茶座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侵权文章、所有配图以及相关视频;2、判令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化龙巷网络社区主页置顶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且永不得删除致歉声明;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143840.44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8000元,合计151840.44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1日,被告1**在原告店内安装车漆保护膜又名车衣),所订车衣型号为TPG品牌T1系列。因无端怀疑原告给其车辆上贴的车衣并非约定的TPGT1型号,被告1**要求现场取样并送检鉴定确认其所购车衣是否为TPGT1。经原告与被告1协商一致,将车衣样品送总代理商天津贝卡尔特贸易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显示被告1车上所贴车衣确为TPGT1。但被告1**不顾事实,以车衣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投诉至12345政府服务平台,后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被告1**又于2020年5月22日带多名人员至原告店内骚扰,用其私家车辆围堵店门通道,并用力推搡原告店内的工作人员。当天晚上9:27分,被告1**为泄愤并诋毁原告及原告运营的“极速车改”品牌连锁店的名誉,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以化龙巷注册用户名“呵呵呵哒555”名义在化××××茶座网络平台上发布网络帖文《在常州极速车改店竟然能做出这种事,还有王法吗??》,该帖文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指责原告给其车子贴的是假的T1车衣。另,被告1**还在该帖文中污蔑原告的经营者赵满义是黑道人员,这是对原告以及赵满义个人及其家庭名誉的极端侵害。该帖文还将赵满义曾经的军属身份恶意曲解为有“部队背景”,将“部队”与“黑道”等词汇恶意关联严重破坏了军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军民团结造成了恶劣影响。该帖文自2020年5月22日发出后,引来了大量不明事实真相的网友对该事件的关注与跟帖评论。截至2020年6月4日,该文章的跟帖阅读量己达22325次,在网络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网友的大量回复评论中出现“扫黑除恶”、“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等负面言论,可见,该帖文己经严重降低了公众对原告及赵满义个人的社会评价。被告1**作为消费者,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利用被告2的网络平台发布针对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差评文章,目的就是为了故意贬损原告及其经营者名誉。因此,被告1发布的言论己超出了合理限度,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及赵满义名誉权的行为,并且造成原告信誉和品牌形象受损,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常州极速车改连锁店的营业收入均急剧下降,损失惨重。同时,被告2作为常州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本地网络平台,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政府官方组织介入处理的投诉事件,应对该事件所涉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尽到更加谨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但被告2为聚敛人气,追求点击率和轰动效应,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不仅未要求被告1**提交消费者协会处理正式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反而在原告多次发出侵权警告并要求删帖的情况下放任侵权文章在其网络平台上进一步传播,造成原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明显存在过错。
被告**辩称:原告是从事汽车美容的服务型商家,被告1作为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合理的监督与反馈,原告作为服务型商家应该对社会大众的言论拥有一定的容忍度,网友在网络上对商家进行评价已经是当今较为普遍的现象。被告1的网帖并非无中生有,是完全基于客观事实的,被告1从原告处购买的车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1作为消费者在穷尽维权手段无果后在论坛上发帖维权,实为无奈之举,发网帖也是目前消费者维权的一种主要方式,若该种维权行为被视为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定然会有更多的商家滥用诉权来打压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将更加难以保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原告指出的案涉网帖中存在敏感词汇已被删除,被告1作为发帖者也无法左右网友的关注与评论,案涉网帖措辞不够准确不能成为原告主张侵权的理由,**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只能基于其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及朴素情感,对相关事实进行描述,不能苛求其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熟知法律规定,按法律要求进行精准表述,案涉网帖即使存在措辞不够精准的情形,对于被告1而言也只能属于无心之失,被告1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恶意。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营业收入的下降与被告1所发网帖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把因受疫情影响及自身经营不善的后果强加于一个合法维权的普通消费者身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属滥用诉权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自由。
被告化龙网络公司辩称:本案是否侵权还有待商榷,即使存在侵权,也是由被告1造成的,被告2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仅需要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对有侵权内容的帖文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且仅需要在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2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通知后即对帖文的敏感词语及图片中的相应敏感词语进行了屏蔽,被告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也没有造成原告的任何扩大损失。因此,被告2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化龙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化龙巷网站系其成立经营。被告**系在化龙巷网站上用户名为“呵呵呵哒555”的用户。2020年4月21日,被告**怀疑原告给其车辆上贴的车衣并非约定的TPGT1型号,经原告与**协商一致,将车衣样品送总代理商天津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车衣确为TPGT1型号。2020年5月22日晚9时27分,被告**以用户名“呵呵呵哒555”在化××××茶座发布网络帖文《在常州极速车改店竟然能做出这种事,还有王法吗??》,该帖文指责原告给其车子贴的是假的T1车衣。另,帖文中描述“吹嘘自己的产品是进口货”、“立马发现了问题,易断,而且不回弹,卷边!”、“我的车衣并不是他们口中的T1车衣,这时候老板开始踢皮球”、“这家店的法人好像是黑道上的,还有部队背景”。帖文发出后,网友跟帖评论中出现“扫黑除恶”、“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等对原告的负面评价。
2020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化龙网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被告化龙网络公司将帖文中涉及原告名称及工作人员名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屏蔽,针对图片中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屏蔽,未对帖文进行删除。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律师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仅凭个人怀疑即在被告化龙网络公司属下网站上发表帖文,对原告进行负面评价,并导致网友跟帖,被告**对其发帖内容的真实性,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帖文内容容易让普通民众对原告产生误解,而降低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应认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对其本人所发布信息内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化龙网络公司应删除被告**发表的《在常州极速车改店竟然能做出这种事,还有王法吗??》网络帖文。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公开方式消除社会影响的诉请,应由被告**进行书面澄清,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同意,并公布于化龙巷网站(以发布在同一版块同一功能设置为宜),以消除对原告的社会影响。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的实际损失及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常州极速车改店竟然能做出这种事,还有王法吗??》网络帖文。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化龙巷网站“龙城茶座”版块对案涉事实进行书面澄清,消除影响(内容由法院审核)。
三、驳回原告新北区河海极跑汽车贴膜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文明
人民陪审员 高惠娟
人民陪审员 金亚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