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4272号
原告:常州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21号3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388054715。
法定代表人:王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银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130145X0。
法定代表人:钱钰。
原告常州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常州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金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