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267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130145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