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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4332号
原告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系列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系列案各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各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诉讼费及应退费情况详见附表)。
审判员  周灵均
书记员  陈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