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与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员工(自述),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恳请贵院依法、依事实一次性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理由如下: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审理流程有严重失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由于思想单纯及家人的特意保护,直到被最严重的恶意中伤和不让上楼上班,才知道被恶意对待。一审法院诱骗***没有进行笔迹鉴定,同时还认可了**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二审判决书中还存在很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19日解除,并无不当。两审法院对***所提各项诉讼请求的处理,依据充足。本案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提起再审的情形。***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