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与刘皓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1227号 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皓鹏,男,199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皓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