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特1131号
申请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申请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00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公司虽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但自2018年绩效奖励方案执行以来,***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属于双方已达成协商一致且实际履行已超过一个月。并且绩效奖励方案并未损害***的利益,调整后的薪酬并未减少反而增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9月18日,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008号裁决: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三薪二万七千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2018年度电子工资记录单。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对本案结果无影响,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公司主***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故裁决书应予撤销。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 星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