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228号 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