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262号
原告:***,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市今明教育学校,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崇贤街5号汇金大厦1104室。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绍兴市今明教育学校、南开大学、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开大学、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南开大学、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开大学、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桂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