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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在大学毕业之际就入职**公司,打算在**公司干一辈子,虽然工资比较低,但我觉得比较稳定,所以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从2011年下半年我怀孕开始,**公司各种刁难,少发我的工资,少上保险等,直到2013年4月开始竟不给我工作内容,不发我的工资,我很无奈,走上了漫漫的诉讼之路。我在法院审理期间,**公司通知我可以正常返回公司上班,但**公司迟迟不给我录入指纹,发放门禁卡、电梯卡,而且连工位及正常的工作内容都不给我。我仍坚持工作,**公司却少发工资,少缴纳我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2019年11月又不让我正常上班,找**公司沟通至今无果。让我意想不到的是,诉讼之路却这样坎坷,为什么法院不去调查。法院说我提出的2020年的体检申请过期了,但提出时没有过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2019年11月工资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019年第13薪的25%经济补偿金、2019年年终奖金的25%经济补偿金以及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经查,因受疫情影响及**公司业绩原因,**公司未组织公司全员进行2020年体检,本案中,***要求参加2020年员工体检一节,无事实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