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3执3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卞吉祥,男,1955年4月15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卞吉祥、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8)内222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卞吉祥、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600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8月23向被执行人卞吉祥、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卞吉祥、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总对总和传统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卞吉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为:6217992610153369012,账户内有存款:135.8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为:6228451956018287266,账户内有存款25.41元和帐户为:62288481950370680311,账户内有存款101.69元,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帐户为:6217370030400233790,账户内有存款23.78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全部注销。二被执行人卞吉祥、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诉讼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扎赉特旗交通运输局工程款,现在因疫情二被执行人卞吉祥、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来解决本案。
2020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疫情过后在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潘少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