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8408号
原告哈尔滨精典新型干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华,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精典新型干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精典新型干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哈尔滨精典新型干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梦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