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22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段立峰、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7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1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8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钱款到位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
审判员***
审判员*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