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3执251号
志丹县天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安塞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安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民终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安塞分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安塞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费9276853元,案件受理费92724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45949元,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环保恒润工程有限公司存款9822599元,其中包括案款9276853元,案件受理费92724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45949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845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5元,执行费76003元,案件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3执2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