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2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海东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8XCY20。
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告青海海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MA752WA22D。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海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东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海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付清欠款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东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海东市***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立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