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17100号
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第525栋二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350477。
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工业园景明南路(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松湖居委会岳阳宇航公司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8627184E。
法定代表人陈育华。
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文爱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44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款项的10%赔付,计11000元;三、被告按6%的贷款利率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日为1375元;以上金额合计暂为56375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5日签订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合众.领岛》的影视动画宣传片事宜。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约定产品提交方式为MP4视频格式文件1份,交付的乙方电子邮箱为293×××@qq.com。合同第四条约定制作内容及费用为影视动画宣传片制作,时长240秒,单价为460元/秒,总计1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各自履行了部分义务,原告陆续将影片的脚本、样片发送给被告,被告也分两次支付了共66000元的合同款项给原告,最后一笔款项的时间是2016年9月26日。后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告发送了最终视频和赠送的渲染效果图,并发送到指定的交付邮箱。但至今为止,被告自行使用了相关视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进行验收,也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应视为被告已验收并应当支付剩余款项44000元。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为总制作费用的10%即11000元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弥补原告的损失,特此依据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其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属实。
另查明,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甲方(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44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脚本并通过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22000元;当整个演示样品制作完成后,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9张成品效果图后,甲方再支付22000元;当乙方按甲方要求修改完毕且交付产品时,甲方支付17000元;在乙方配合将甲方自己拍摄的微电影完成剪辑、融入影片,并通过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尾款5000元,甲方需在提供无标成品后2个月内将拍摄的微电影提供给乙方剪辑,如超出此期限,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六条作品验收约定:验收期为3个工作日,超过验收期,甲方既不签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3项约定: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总制作费用10%作为违约金。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第5项: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都有权利向其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另查明,2016年9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邮箱373×××@qq.com向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指定产品交付邮箱293×××@qq.com寄送了效果图附件及视频链接。
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手机当庭展示了邮箱发件内容,并当庭播放了视频光盘,内容为房地产动画宣传片。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2张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6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4000元,用途备注为“3D动画制作费”;2016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2000元,备注为“3D制作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电子邮箱截屏、银行电子回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告交付了视频短片、图片,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合同的约定,应当视为被告已验收合格。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其自行拍摄的微电影交原告剪辑并融入影片,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全部的剩余款项。从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合同款44000元。
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总制作费用10%作为违约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00元。
原告请求被告按照6%的贷款利率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由于原告已主张违约金,且无证据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4000元;
二、被告岳阳合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