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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天美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43号
原告深圳市天美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31栋8楼820、82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亮。
委托代理人文爱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侯德民,系深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派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及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1年3月3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
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先后任职业务员、技术员。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加提成。
五、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入职以来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的月工资分别是3740元、4598元、3207.4元、2828.4元、4388.4元、7076.4元、2358.5元、3746元、3797元、5632元。平均工资为4137.2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工资为1320元,却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被告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2年1月31日。
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于2011年3月3日入职原告处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1年4月3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039.12元(4137.2÷21.75×20+4137.2×9)。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2月23日。
九、仲裁请求: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592.69元。原告请求:1、被告赔偿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被告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4月3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592.69元;2、被告向原告归还申领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华硕F35);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有效地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具体的直接损失是多少,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对仲裁裁决并未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对于裁决被告归还原告申领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华硕F35)的裁项,本院予以照准。
十二、诉讼请求:1、撤销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338号裁决书;2、确认被告恶意不签劳动合同,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被告赔偿原告笔记本电脑一台,折价人民币7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十三、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天美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1年4月3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039.12元;(二)、被告***向原告深圳市天美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领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华硕F35);(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美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智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