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19456号
原告:重庆联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2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86256K。
法定代表人:石绿燕。
被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A区井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6142471R。
法定代表人:唐荣明。
重庆联控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重庆联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骁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佳昱
书 记 员 欧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