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6行初231号
原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6142471R。
法定代表人:杨光富,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艾知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洪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