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717-1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国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锐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常兵。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363.75元,保全费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劲 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意(代)